統一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遭處54萬元罰鍰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3年4月26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37條第18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統一證券執行業務有業務人員代客戶保管存摺或經客戶簽章之空白委託書、未留存客戶交易log紀錄、未落實辦理自然人申請專業投資人資格審核作業、手續費率超逾收取上限、未依規定辦理稽核人員懲處、契約重要內容未以顯著字體或方式表達、買賣報告書未依規定載明應記載事項、業務人員銷售投資型商品考核彙總表「非財務指標」項目未納入客戶多次贖回再申購項目等缺失情事,顯示統一證券對人員未善盡監督管理責任且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37條第18款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統一證券新臺幣54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