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聲請禁止龍邦等7位股東召集公司112年第二次股東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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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泰山-本公司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聲請禁止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7位股東召集本公司112年第二次股東臨時會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7位股東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商暫字第9號 4.事實發生日:112/05/0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相對人龍邦公司所據召集系爭股東會之理由並非真實,甚且其迴避提出另6名共同召集股東會之召集人資訊,顯有可疑外,亦牴觸公司法法制上,股東會召集權人(董事會、監察人或獨立董事等)均應具體明確,且對公眾揭露之機制與法規範(蓋因股票係流通證券,就各該股東會召集之停止過戶期間開始前,公眾可得隨時因股票轉讓而取得股票,進而得出席股東會之權利等);準此,縱係依據公司法第173條之1召集股東會,召集權人為何人?斷無秘而不宣之理! 尤其對於聲請人泰山公司而言,就各該召集之股東會,係立於遵循法令,甚至是於準主管機關(證交所)指導下,須配合或辦理股東會事務之權責主體;就各該股東會是否合法召集(含是否有權召集等爭議),更攸關公司與全體股東權益,及公司與第三人間交易安全維護等,亦係維持法安定性之重要課題。 6.處理過程:由受委任律師進行本件禁止召集本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假處分)聲請案。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循法律途徑進行相關救濟,以維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件假處分之聲請狀於112年4月21日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出,尚待法院查明另六名股東後追加為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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