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益金鼎證券違反洗錢防制法,遭處罰鍰50萬元
處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50萬元
一、處分時間:110年10月19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受處分證券商有辦理客戶洗錢風險屬性調整及資料庫建檔作業未依公司所訂規定、辦理境外機構投資人(FINI)客戶開戶審查未徵提足以辨識實質受益人之資料,或既有客戶加開帳戶時,未對已存在之往來關係進行審查、辦理高風險客戶審查作業,有未依期限辦理定期審查,或對法人客戶調升為高風險等級者,啟動加強客戶審查,以及對疑似洗錢及資恐交易之監控態樣未含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所訂態樣等情事,違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5款、第7款、第5條第1款、第3款及第9條第5款等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處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50萬元。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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