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證上市由核准制改為備查制,縮短發行至上市時間
即日起權證發行人向證交所申請發行之權證,經證交所審核通過後,即得自權證發行日(即申請發行日次1營業日)起10個營業日內於預定之上市買賣日至少2個營業日前向證交所辦理掛牌上市事宜,以往需俟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如此權證約可提早2個營業日掛牌上市。此項措施,除可縮短權證發行日至上市日之期間外,對投資人而言,更可提早約2個營業日在集中交易市場買到目前市場熱門標的之權證。
證券交易法第141條於1月4日公告修正後,證交所配合修正之法規已於7月11日公告,對與權證發行人簽訂之權證上市契約,自即日起由向主管機關申報「核准」修正為「備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