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東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時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處牧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時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3年5月2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牧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牧東公司)為行為時之負責人陳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第3項、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4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牧東公司未於112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遇假日順延至113年4月1日)公告申報112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第3項、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4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就牧東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時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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