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研擬「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預告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預告
配合證券交易法於101年1月4日修正,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編製直接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研擬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重要內容如下:
一、 考量我國公司以外銷為主,開立發票數與實際營業收入差異大,爰刪除申報開立發票總金額之規定;另鑒於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後,財務報告係以合併報表為主,爰配合修正,改以公告並申報合併營業收入取代個體營業收入;至無子公司者,應申報個別營業收入。
二、 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後,財務報告係以合併報表為主,且著重資產負債表之表達及對綜合損益之重視,爰配合修正財務報告之重編標準,除將現行重編依據由稅後損益改為綜合損益外,新增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之更正金額作為重編之依據,並區分合併與個體及個別財務報告之重編標準(重編標準詳附表);另考量財務報告編製成本及資訊攸關性,針對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重分類者,排除其重編及更(補)正之適用。此外,就財務報告更正數未達重編標準者,應列為保留盈餘、其他綜合損益或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之更正數,並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進行更(補)正。
三、 考量證券商從事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尚包括自行查核、法令遵循、及其他經核准業務之人員,爰參考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將從事該等業務之人員納入規範,以符實務及保留法規之彈性。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依程序就上開法規修正草案辦理預告,徵詢外界意見。(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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