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修正「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中央銀行102年8月30日公布,修正「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一、「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自58年1月1日訂定發布後,歷經10次修正。為配合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立後,人民幣之管理準用「管理外匯條例」有關之規定,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並自102年9月1日生效。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使外幣收兌處得對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續辦人民幣現鈔買賣,爰修正外幣收兌處之辦理對象。(修正條文第2條)
(二)配合外國觀光客及陸客兌換需求並提升其方便性,爰增列其較常消費及造訪之業別、團體及商家得申請設置外幣收兌處。(修正條文第5條)
(三)為強化外幣收兌處辦理收兌業務所取得個人資料之保護及落實洗錢防制義務,爰增列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10、11條)
(四)外幣收兌處辦理人民幣現鈔收兌業務,原則準用外幣現鈔收兌業務之相關管理,惟鑒於人民幣業務仍有其特殊性,爰就人民幣現鈔收兌之限額及結售對象予以例外明定,俾利適用。(修正條文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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