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華投顧及受雇人違反期交法,處24萬元罰鍰及停止業務之執行
聯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雇人蔡正華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案
一、裁罰時間:98年12月1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聯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華投顧)及受雇人蔡正華(下稱蔡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4條第3款、第7款、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第26條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聯華投顧業務員蔡員98年3月5日及11日於恆生財經台金錢道節目中有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表示、強調獲利未同時說明相對之風險及於傳播媒體從事期貨交易分析之同時招攬客戶等行為,聯華投顧核已違反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4條第3款、第7款、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蔡員核已違反同規則第26條第3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聯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24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命令聯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停止蔡正華2個月期貨顧問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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