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實新聞 2013-05-03 09:28:09 記者 萬惠雯 報導
代理知名線上遊戲《天堂二》的吉恩立公司,於前年對涉嫌協助「私服」業者收費的何姓等三共犯提告違反著作權法,原本一審此案被判重罪,但本週傳出,二審由智財法院認定,私服業者並未更改遊戲創作或重製,故從一審判有罪改為無罪,此判決使線上遊戲業者一陣譁然,國內遊戲大廠歐買尬(3687)總座甚至直指此判官為「恐龍法官」,他指出,如果三審再判無罪,「盜版也無罪的話,那台灣的線上遊戲營運商都不用做了」。然對於業界的憤怒,經濟部智財局也作出相關的解釋,並非「私服無罪,這只是個別判例造成的結果」。
所謂線上遊戲私服,是指遊戲在官方正式授權的代理商之外,部分玩家或業者架設私人伺服器,透過更改玩家登入遊戲時的LOGIN IP,玩家即可被導入私人架設的伺服器,對玩家而言,玩家可以花費較少的錢玩遊戲、買虛擬寶物,而架設私服業者則可分得一杯羹,但對於正規代理的遊戲營運商而言,花了數百萬元向原廠取得遊戲代理權,玩家卻被導入地下私服,則受害最深。
【智財局:原告無法提出證據 說明被告侵害吉恩立代理商權利】
經濟部智財局著作權組強調,此判例並非表示「私服無罪」,而是正版的遊戲不只僅是吉恩立有權利,《天堂二》在其它國家也是有正版代理商,此案被判無罪,最主要是因為原告無法提出證據,說明被告是拿原告吉恩立公司的正版產品來架設私服,這是一個論訟的技術以及舉證的問題。若原告可以再提出主張,證明被告的確是拿其正版內容改製,例如私服業者的確是COPY吉恩立公司《天堂二》遊戲的主程式(或官網內容),將證據再補充,也許結果會有所不同。
至於另一點,也就是私服業者更改IP位址這部分,智財局則說明,單純的IP位址的確不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因為更改IP位址使玩家進入一個改變著作內容的環境,則有另一個層面的技術探討,涉及實際在運作上的分析。但若是更改了主程式內容以及主程式所帶出來的文字、寶物、美術圖片等,則與著作權相關。
【業者:此案根本就助長盜版歪風!】
國內遊戲大廠歐買尬同樣因為《LUNA Online》同案審理,針對此案二審的判決結果,大表「根本就是恐龍法官」,執行長林一泓認為,此案根本違反基本的社會秩序以及對智慧財產權利的謬誤,如果三審再無罪,目前大家所撻伐的抄襲遊戲、山寨遊戲根本不算什麼,直接拿別人的正版遊戲當盜版來賣更快。
林一泓認為,此案二審的結論是「未更改遊戲內容」、「不涉及重製」,但基本上不肖業者拿原廠花了數億元開發、代理商花了數千萬到上億元的權利金才取得的授權,他人竊取程式碼來架私服營運,原廠、代理商的利益都被損害,若不算違反著作權,哪還有智慧財產可言?
林一泓以近期國內熱門國片「大尾鱸鰻」流傳到網路為例,即便此事件未涉及營利,難道對正版的片商沒有造成利益的侵害嗎?又或者,幾年前有網友將租回的正版「霹靂布袋戲」上網供下載,雖是免費分享,但對霹靂多媒體公司已造成相當大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