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微限制員工權利增資新股擬洽請櫃買中心同意後,12/9起發放暨興櫃買賣
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4925)智微-公告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票發放暨興櫃買賣日期
壹、本公司民國112年6月16日股東常會決議發行民國112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1,8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無償發行,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2年7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47308號函准予申報生效在案。本次發行706,000股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民國113年11月19日竹商字第1130037013號函核准變更登記在案。 貳、本次增資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原已發行股票:普通股64,871,350,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實收資本額計新台幣648,713,500元整。 二、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普通股706,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總額計新台幣7,060,000元整。 三、累計發行股份總額:普通股65,577,35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實收資本額計新台幣655,773,500元整。 參、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擬洽請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後,於民國113年12月9日為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放暨興櫃買賣日期,採無實體方式發行並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信託保管。 肆、本次發行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之權利限制情形: 一、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擔保,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權利,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且依信託保管契約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人全權代理之。 三、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股利、法定公積及資本公積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惟未符合既得條件時,其所獲配之現金股息、股票股利及受配公積現金(股票)等,由公司依相關規定收回現金及依法辦理註銷股份。 四、因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而退還現金時,因該獲配而未既得之減資退款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及期限時,併同該既得股票無息交付員工;惟若屆滿期限未達既得條件時,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五、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所訂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既得股票解除限制時間及程序依信託保管契約或相關法規規定執行之。 伍、股票過戶機構: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信義路四段236號3樓,電話:(02)2326-8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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