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銘綠能:公司涉違廢棄物清理法,收到最高法院三審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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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8)隆銘綠能-關於本公司涉違廢棄物清理法於最高法院宣判結果之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472號刑事判決 4.事實發生日:113/04/1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涉違廢棄物清理法,今日收到最高法院宣告三審判決書所知,駁回本公司上訴維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矚上訴字第991號),本公司被判科罰金新臺幣1,400萬元及沒收所得新臺幣36,645,251元,三審定讞。 6.處理過程:本公司尊重法院三審判決;惟本案係前經營團隊,委由楊○崴、陳○允及宋○維等人,將滯銷之人工粒料,清運至齊○公司達○廠棄置填埋,並未依據法定用途加以利用。 本公司自新經營團隊開始接手以來致力於保護環境等政策,已著手改善前經營團隊決策行為錯誤,並遵照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指示清除上開人工粒料,現已完成清運21%以上。 本公司已於112年財務報告估列負債準備計新臺幣22,643千元,另依本次最高法院判決,將於113年第一季財務報告認列負債準備計新臺幣28,002千元。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業務一切正常,本案對本公司財務或業務不致發生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將就本公司所受損害提起相關民事刑事訴訟求償,以維股東及公司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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