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頒布有關加值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綜合所得稅與土地租金延期繳納之施行細則
越南政府於本(2024)年6月17日頒布第64/2024/ND-CP號議定有關加值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綜合所得稅等各項稅捐與土地租金繳納延期施行細則,並自同(17)日起生效實施至本年12月31日止,嗣後將依現行法律規定實施。重點摘譯如次:
一、適用對象包括:
(1)從事下列經濟產業生產項目之企業、組織、自然人、家庭戶:農林水產業、食品加工、紡織成衣業、皮革類及相關產品、木材加工與木、竹等製品(床、櫃、桌、椅生產除外)、稻草與編織材料等製品生產、紙類與紙類製品、橡膠產品與塑膠產品、其他非金屬礦物產品、金屬生產、機械加工、金屬表面塗裝與處理、電子產品、電腦與光學品、汽車與其他具備引擎之車類生產、床、櫃、桌、椅等生產、營造業、出版、電影、電視節目、音樂錄音與發行、石化開採(依協定、契約開採之原油、冷凝氣、天然氣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得延期)、飲料、印刷與複製、焦炭、精煉油品、化學原料暨化學製品、鑄造金屬之產品(機械、設備除外)、機車等生產、機械設備維修與安裝等、排水與排水處理;
(2) 從事下列經營產業之企業、組織、自然人、家庭戶:物流、餐飲與旅館服務、教育、醫療與社會支援、房地產、勞工與就業服務、旅行社及相關觀光推廣服務、藝術創意與娛樂、圖書館、博物館以及其他文化項目、體育運動、娛樂項目、電影院、廣播、電視、電腦程式製作、電腦諮詢與相關業務、資訊媒體服務、礦物開採支援服務;
(3)從事優先開發之輔助工業產品、重要機械產品等生產;
(4)依據第04/2017/QH14號中小型企業援助法與第80/2021/ND-CP號議定所規定之小型與微小型企業。
二、各項稅捐與土地租金繳納延期:
(1)加值型營業稅部分,本年5月份繳稅期限為本年11月20日、6月份、7月份、8月份以及9月份皆為12月20日、本年第二季與第三季加值型營業稅繳納期限均為12月31日;
(2) 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本年第二季暫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款之延長期限為自依現行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限到期之日起3個月內;
(3) 土地租金部分,本年應繳之土地租金50%繳納延長期限自本年10月31日起2個月內,適用對象為向政府依主管機關之決定、契約以按年支付土地租金方式直接承租且土地使用目地為上開產業項目之企業、組織、自然人、家庭戶。
三、延期申請作業:
(1)納稅者於遞交按月(或按季)之稅捐申報文件時以電子方式、書面文件或郵寄等方式同時遞送得以延期之稅款與土地租金繳納延期申請書(依議定附上格式填寫)至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倘未一併遞送者,則最慢必須於本年9月30日前遞交申請書;
(2)納稅者自行認定是否屬於適用對象,並負責任,9月30日後遞件者不得延期繳稅與土地租金期限;
(3)稅捐稽徵機關不需向納稅者通知有關同意繳稅與土地租金延長期限事宜,倘在延長期限期間或事後檢查發現納稅者非屬於適用對象,稅捐稽徵機關將書面通知納稅者有關停止相關延長期限待遇,納稅者則有義務繳納相關稅款、土地租金與遲繳罰金;
(4)在延長期限期間依據稅款與土地租金繳納延期申請書不計算該等得以延期繳納之款項之遲繳罰款。
四、上開議定全文內容,請至https://thuvienphapluat.vn/van-ban/Thue-Phi-Le-Phi/Nghi-dinh-64-2024-ND-CP-gia-han-thoi-han-nop-thue-gia-tri-gia-tang-thu-nhap-doanh-nghiep-609734.aspx查看。(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