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巴巴:公司復興段525地號合建分售案,更改合建權益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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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6)欣巴巴-(更改原合建權益分配比例)本公司長治鄉復興段525地號合建分售案
1.契約種類:合建分售 2.事實發生日:112/10/6~112/10/6 3.契約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非為本公司關係人 4.契約主要內容(含契約總金額、預計參與投入之金額及契約起迄日期)、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立協議書人:李政和(以下簡稱甲方) 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一、原契約第二條第一項約定:「甲乙雙方約定依房屋、土地、停車位之總銷售金額3:7比例分配」,經協議變更為「依房屋、土地、停車位之總銷售金額28:72比例分配」。 二、原契約第二條第二項前段約定:「本案銷售、仲介、廣告等相關費用,亦以3:7之比例,由甲、乙雙方負擔;」,經協議變更為「本案銷售、仲介、廣告等相關費用依本建案總銷售金額5%計算,亦以28:72之比例,由甲、乙雙方負擔;甲方應分擔本項之費用,於承買客戶銀行貸款核撥後10日內,按該客戶其銷售價格百分之五內的28%,撥入乙方指定之帳戶。」 三、原契約第二條第三項約定:「房屋、土地、車位銷售所得由乙方代收,於承買人交屋後逐戶逐月結算,由乙方於次月25日依上開計算之比例分配予甲方。」,經協議變更為「房屋、土地、車位銷售所得,於承買客戶銀行貸款核撥時將甲方應分配之比例28%金額,直接撥入甲方指定之帳戶。」 四、原契約第三條第三項約定:「出售之房地車位如有退屋或其他糾葛而產生之退款、予承買人之賠償、承買人之違約罰款收入,雙方亦應依3:7之比例共同負擔賠償責任及分配收入。」,經協議變更為「出售之房地車位如有退屋或因其買賣房地車位而產生之退款、予承買人之賠償、承買人之違約罰款收入,雙方亦應依28:72之比例共同負擔賠償責任及分配收入。」 五、原契約第四條第三項約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領得使用執照前應繳納之公共基金,由乙方負責先行提列,由甲乙雙方依3:7之比例分攤」,經協議變更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領得使用執照前應繳納之公共基金,由乙方負責先行提列,由甲乙雙方依28:72之比例分攤」。 5.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結果: 冠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地主與建方合建權益分配比例為地主(甲方)30 %:建方(乙方)70% 6.不動產估價師姓名:龔恒永 7.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100)屏縣估字第000009號(換發) 8.取得之具體目的:興建住宅大樓 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意見:無 10.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11.董事會通過日期:民國111年5月11日 12.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民國111年5月11日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不適用 20.其他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11年5月11日第二十屆第13次董事會通過「屏東縣長治鄉復興段525地號」與地主合建分售案,依「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之規定辦理,除有內部評估報告等資料外,亦取得由冠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出具之估價報告,其估價結果:土地30%;建物70%。並授權董事長進行後續相關簽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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