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研議訂定「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草案
研議訂定「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草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為滿足期貨交易人需求及健全期貨市場完整性,於本14日通過「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草案,研議開放設置槓桿交易商並由期貨自營商兼營。槓桿交易商於其營業處所辦理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的商品範圍及管理機制,係與現行證券商辦理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一致,本規則草案主要內容如下:
一、期貨商申請兼營槓桿交易商之資格條件:
(一)經營期貨自營業務滿3年且非由他業兼營。 (二)財務條件:最近期淨值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且無累積虧損;負債總額扣除期貨交易人權益後,不得超過業主權益;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流動資產總額。 (三)最近6個月之調整後淨資本額(ANC)占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比例,每月之平均數均不得低於40%。 (四)一定期間內未受特定處分。
二、槓桿交易商之財務、業務及人員監理:
(一)應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及設置內部稽核,業務之經營應依相關法令及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內部稽核須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作成稽核報告。 (二)須繳存營業保證金新臺幣1,000萬元;須將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納入ANC比例計算,其淨值或ANC比例低於特定數額時,應即停止辦理業務並提出改善計畫;若有向客戶收取保證金則須設置客戶保證金專戶並進行相關控管。 (三)辦理業務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規定辦理;涉及外匯業務者,應經中央銀行許可,並列舉除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從事交易且依規定申請核准外,槓桿保證金契約不得連結之標的。 (四)金管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金管會指定之機構得對槓桿交易商之業務、財務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查核。 (五)槓桿交易商人員管理之相關規範,包括經理人與業務員之資格條件、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規定、人員非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及執行職務不得為之行為等。
金管會將依程序就「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草案辦理法規預告,徵詢各方意見。(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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