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公司收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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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中福-本公司收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王淑真與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商訴字第1號。 4.事實發生日:112/06/0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前員工王淑真向商業法院提起訴訟,以無召集必要性為由,請求確認獨立董事高榮志於民國111年4月22日召集之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並請求決議撤銷。 6.處理過程:本公司獨立董事高榮志召集之民國111年4月22日股東臨時會,就中壢廠房處分之範圍、選任檢查人就福興股權交易案、買受台中青海路不動產案進行檢查、補選一席獨立董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認為有其召集必要性。因此原告之主張並無理由。本案已於民國112年6月5日收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駁回王淑真之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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