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耀董事會通過修訂「110年度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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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6)光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110年度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分條文
1.事實發生日:113/11/08 2.公司名稱:光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13年11月08日經董事會通過修訂「110年度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分條文 6.因應措施:本公司「110年度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修訂前後條文如下: 修訂前條文: 第五條 轉讓之程序 員工得認購股數應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對公司之特殊貢獻及未來發展潛力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等因素予以核計,茲敘述如下: 一、由各級主管考核建議並呈報總經理核定後提請董事長裁決。 二、各次轉讓作業之認購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事項,依相關規定另行核定。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得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第十二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訂定。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修訂後條文: 第五條 轉讓之程序 員工得認購股數應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對公司之特殊貢獻及未來發展潛力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不得授權董事長決定。惟轉讓之員工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轉讓之員工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第十二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訂定。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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