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91年將不調整遺產、贈與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
智富新聞 2001-11-21 16:02:51 記者 林可薇 台北報導 財政部:91年將不調整遺產、贈與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
財政部21日表示,9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免稅額、各項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因消費者物價指數漲幅未達10%,故不調整,仍維持現行金額。
財政部表示,日前公告9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列之各項金額,仍維持現行金額,未予調整;且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遺產稅贈與稅之一、免稅額;二、課稅級距金額;三、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四、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等,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2002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財政部同時指出,由於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訂各項金額,84年1月13日調整公布,故計算漲幅之基期為84年,而84年之消費者物價指數,依上開法條第二項規定,應依83年11月至84年10月之平均數96.33計之,與90年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即89年11月至90年10月之平均數104.31相較,上漲幅度未達10%,故91年度應適用之各項金額,應無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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