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興電:雲豹甲車案,公司已收到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書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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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3)中興電-關於雲豹甲車案,已收到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75號刑事判決書之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江義福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75號 4.事實發生日:112/07/2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一、當事人之律師於今日收到判決書正本,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定當事人處有期徒刑4年;依刑法第339條,定當事人處有期徒刑4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 二、本公司所得新台幣20億9,916萬元沒收。 6.處理過程:當事人及本公司將於收到本案判決書後,與律師研議後續處理方向及相關事宜。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針對本案法院判決沒入之20億9,916萬元,本公司已於110年依據律師意見認列損失85,122千元,餘 2,014,038千元,於今年112年Q2財報亦已全數認列完畢。本公司經此事件對財務影響、但對業務之承接與公共工程投標資格並無影響,一切營運正常。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為保障公司股東權益,2023年股利將仍依預算發放。本公司於2022年即自主公開永續報告書並於2023年進行碳盤查,在2023年7月更積極引進新規ISO37001,以宣示公司為公司治理之前導者。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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