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新董事會決議私募普通股3千萬股,每股14.06元、基準日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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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力新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訂定私募普通股之發行價格及相關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3/28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公司本次私募案之應募人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所規定之特定人為限,應募人之名單如下: 應募人 / 與公司之關係 鑫阿波羅能源(股)公司/本公司董事 大立化妝品(股)公司/本公司董事 應募人如屬法人者,應揭露事項: 法人應募人/其前十名股東名稱及持股比例/與公司之關係 鑫阿波羅能源(股)公司/鄭茜文 ( 5%)/無 /鄭德茂 (95%)/無 大立化妝品(股)公司/鄭茜文 (90%)/無 /鄭德茂 (10%)/無 4.私募股數或張數:30,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 於110年11月8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30,000,000股為限,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並得於一年內分一次募集發行。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依據本公司110年11月8日股東臨時會決議,私募參考價格之計算,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訂定之: A.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以不低於上述參考價格之八成為私募價格。本次私募發行新股價格定為每股新台幣14.06元,為定價日前5個營業日收盤價平均數新台幣17.57元的80%,預計募集金額為新台幣4.218億元。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為轉投資所需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籌資之時效性、便利性及發行成本等因素,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及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限制,更可確保公司與應募人之 穩定長期關係,故擬採私募方式募集資金。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11/03/28 11.參考價格:新台幣17.57元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新台幣14.06元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私募普通股於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不得賣出。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將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法向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及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繳款期間:111年3月28日至111年4月11日。 (2)本次私募增資基準日:111年4月11日。 (3)資金運用進度與預計達成效益:預計於112年第4季運用完成,資金用於轉投資所需,未來對公司之營運將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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