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遠證受僱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命令宏遠證停止其1個月業務之執行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3年8月19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遠證券)業務人員楊O、駱OO。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9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1月16、17日對宏遠證券台中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於111年6月9日至112年6月8日期間有代墊客戶之交割款,及與客戶有借貸款項情事。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宏遠證券分別停止業務人員楊O、駱OO1個月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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