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實新聞 2012-02-02 08:22:46 記者 蕭燕翔 報導
因應公司法及證管法令修正,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表示,公司經營者今年召開股東會及董事會需留意四大變革,包括檢視董監股票設質情形、發行限制型股票的財稅議題、電子投票影響董監改選,及公司無盈餘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楊敬先表示,在公司法對於董事及監察人的相關修正中,對於實務運作影響較大者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董監,以股份設質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股份1/2時,其超過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也不算入已出席股東的表決權數。
楊敬先提醒,公司及主要股東應檢視董監持股設質情形,並在合於法令及公司治理的前提下,預先規劃董監結構、持股數或調整設質股份數,避免因董監持股設質成數過半,影響股東會的議事運作,甚至影響經營權。
其次,關於公司法新增員工限制型股票的員工獎酬制度,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行長張明輝表示,政府對於公司依法發行限制型股票所產生的會計面(費用認列)及稅務面影響,應有相關配套規定,特別是員工取得限制型股票的所得稅繳納時點問題。
張明輝說,如果員工必須在限制條件沒有達成而可以取回股票前,限制型股票認購折價部分繳納所得稅將實質影響員工取得的意願。此外,如果未來不符合相關發行條件而遭企業收回限制型股票時,已繳納的稅捐恐怕也無法退還。
另外,資本額達100億台幣以上且股東人數達1萬人以上的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新增規定,必須強制採用電子投票。楊敬先表示,從主管機關的政策方向及電子投票符合公司治理趨勢來觀察,未來董監選舉的修法走向,應當會逐步朝向全面實施候選人提名制,而電子投票與表決權分割行使的規定,對於未來上市櫃公司股東會召開及經營權會產生什麼影響,也值得關注。
最後,在盈餘分派的部分,張明輝指出,公司法修正後規定,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因此,在董事會及股東會針對盈餘分派決議時,應特別注意新修正公司法已刪除在法定盈餘公積已超過實收資本額50%時,得以其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的例外情況。而新增法定盈餘公積以及資本公積得以現金發放股東,將使分派方式較過去更加多元,增加公司經營的彈性及盈餘分派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