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錩:「運錩四」113/1/26起終止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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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9)運錩-公告運錩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運錩四,代碼:20694)發行公司行使債券贖回權暨訂於113年01月26日終止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
內容:依運錩四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發行公司於112年12月27日至113年01月25日行使債券贖回權,贖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0.0000% (一)、依運錩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發行滿三個月翌日(民國111年2月26日)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民國113年10月16日),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10%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贖回價格訂為本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 (二)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權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已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於到期日一律按面額以現金贖回。 (三)、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12年12月27日至113年1月25日 (四)、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13年1月25日 (五)、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13年1月26日 (六)、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12年12月27日 (七)、債券收回手續: (1)、本轉換債採無實體發行,凡持有本轉換債而欲行使收回之債權人,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12年12月27日)之前一營業日(即112年12月26日)起至屆滿日(113年1月25日)之前一營業日(即113年1月24日)止,向往來券商申請辦理收回手續。 (2)、請於債券收回期間檢附下列文件: 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申請書可至各證券商取得,註明:贖回,並填妥持有人之匯款銀行帳號及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2、證券存摺,向往來券商辦理債券收回手續,由往來券商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請撤回。 (3)、每張債券收回價格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本公司訂於113年2月1日將收回價款扣除匯費(郵資)後,以匯款方式或單掛號郵寄支票方式支付各債券持有人。 (八)、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包括地址及電話):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地下一樓;電話:02-25048125) 警語:請投資人注意,具有請求轉換資格者,如未於113年1月29日前以書面請求轉換,本公司將按面額計算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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