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豐:公司中壢廠區之土地目前仍供生產輪胎使用,並無報載處分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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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2)泰豐-關於110/05/03媒體報導澄清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0/05/03 2.公司名稱: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經濟日報等 6.報導內容: 致 泰豐輪胎48,000位股東的公開信(一)-土地出售要公開招標 堅持反對採黑箱作業 7.發生緣由:如主旨 8.因應措施:報導澄清 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趙國帥董事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要求處分泰豐子公司(原中壢廠)土地,應該採取公開招標方式進行。依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第12條第1項各款之事項規定,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又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第2項第4款規定: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故未將趙國帥董事提案列入臨時動議。 二、本公司中壢廠區之土地目前仍供生產輪胎使用,並無報載處分之情事。而且本公司為配合桃園市政府市地重劃,已規畫進行遴選具辦理土地重劃經驗之專業公司執行土地重劃相關事宜。報紙所提處分資產並非事實。 三、本公司土地出售一定會依「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及秉持公司及股東利益的原則辦理,沒有黑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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