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及子公司遠雄營造取得臺北大巨蛋體育館包廂使用權資產,計約511萬元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5522)遠雄-公告本公司及子公司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使用權資產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臺北大巨蛋體育館之包廂 2.事實發生日:113/9/20~113/9/20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數量:1個包廂 每單位價格:每月租金363,300元(含稅) 交易總金額:使用權資產新台幣5,106,276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對象: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與公司之關係:關係企業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公司業務需求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付款條件:按月支付租金,合計租期15個月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交易決定方式:依據市場行情議定 決策單位:董事會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不適用 11.專業估價師姓名:不適用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不適用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無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基於業務上之整體規劃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不適用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4.董事會通過日期:民國113年9月20日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民國113年9月20日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是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評估之價格:5,106,276元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