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嶠董事會決議辦理現增私募普通股案,上限300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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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2)科嶠-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12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之對象以符合證帣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之特定人為限,找尋可協助本公司研發技術提升、拓展新產品市場之策略性投資人,並以對本公司長期發展及提升競爭力產生效益者為優先,洽特定人之相關事宜,擬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 以不超過3,000,000股為限,自股東會決議本私募案之日起一年內分兩次發行。 5.得私募額度:未定。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認股價格之訂定,以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平均每股股價,或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平均每股股價,較高者為參加價格。 (2)本次私募普通股認股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依據,實際之價格在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擬提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定之。 (3)前述私募普通股之認股價格之訂定係參考公司股價,並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故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各分次籌措之資金預計用於投資投資半導體晶圓FouP相關技術、充實營運資金、健全財務結構及/或支應其他因應本公司長期發展之資金需求等一項或多項用途。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私募方式相對具時效性與便利性等因素,及因應公司發展引進策略性投資人等規劃,以私募方式辦理具有必要性。 本公司為積極發展半導體晶圓FouP相關技術、且持續深根自動化智能乾燥專業技術,皆需持續投入研發資源與技術、延攬培育研發技術人才,需投資相關研發資源與資金;故本次以私募方式募集資金有其合理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有價證?,授權董事會得自私募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上櫃交易事宜。 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原有普通股份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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