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銀擬現增甲種特別股4000萬股、每股25元,認股基準日12/16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2836)高雄銀-公告本公司現金增資發行甲種特別股之認股基準日及發行條件等相關事宜。
1.董事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09/11/25 2.發行股數:40,000,000股 3.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整 4.發行總金額:新台幣1,000,000,000元 5.發行價格:新臺幣25元整 6.員工認股股數: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10%,計4,000,000股予員工認購。 7.原股東認購比率:依發行新股之80%,計32,00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股比例認購。 8.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依證券交易法第28-1規定,提撥發行新股之10%,計4,000,000股採公開申購方式對外公開承銷。 9.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原股東認購不足1股之畸零股,自認購基準日起5日內由股東自行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整股認購,其拼湊不足1股之畸零股及原股東、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及逾期未拼湊之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 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 (1)到期日:本公司甲種特別股無到期日。 (2)股息:甲種特別股股息率(年率)為3.1%,以定價基準日(109 年11月25日)之五年期IRS利率0.609% + 固定加碼利率2.491%,按每股發行價格計算。五年期IRS利率將於發行日起滿五.五年之次一營業日及其後每五.五年重設。利率重設訂價基準日為利率重設日之前二個台北金融業營業日,利率指標五年期IRS為利率重設訂價基準日台北金融營業日上午十一時依英商路透社(Reuter)「TAIFXIRS」與「COSMOS3」五年期利率交換報價上午十一時定價之算術平均數。若於利率重設訂價基準日無法取得前述報價,則由本公司依誠信原則與合理市場行情決定。 (3)股息發放:本公司年終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外,應先彌補歷年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就其餘額,得優先分派甲種特別股當年度得分派之股息。本公司對甲種特別股之股息分派具自主裁量權,如因本公司年度決算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甲種特別股股息,或因甲種特別股股息之分派將使本公司資本適足率低於法令或主管機關所定最低要求或基於其他必要之考量,本公司得決議不分派甲種特別股股息,特別股股東不得異議。本次所發行之甲種特別股為非累積型,其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息,不累積於以後有盈餘年度遞延償付。特別股股息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財務報告後,由董事會訂定基準日支付前一年度得發放之股息。發行年度及收回年度股息之發放(如本公司股東會決議發放股息),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 (4)超額股利分配:甲種特別股股東除領取本項第二款所述之股息外,不得參加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 (5)賸餘財產分配:甲種特別股股東分派本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股東,且與本公司所發行之各種特別股股東之受償順序相同,均次於一般債權人,但以不超過發行金額為限。 (6)表決權及選舉權:甲種特別股股東無表決權及選舉權,但於特別股股東會或涉及甲種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事項之股東會有表決權。 (7)轉換普通股:甲種特別股不得轉換成普通股,亦無要求本公司收回其所持有之特別股之權利。 (8)甲種特別股收回:甲種特別股無到期日,本公司得於發行屆滿五.五年之次日起,於經主管機關同意後,隨時按原實際發行價格,收回全部或一部之特別股。未收回之特別股,仍延續前述各種發行條件之權利義務。 (9)本公司以現金發行新股時,甲種特別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有相同權利之新股認股權。 11.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強化財務結構及提升資本適足率。 12.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09/12/16 13.最後過戶日:109/12/11 14.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9/12/12 15.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9/12/16 16.股款繳納期間:109/12/22-109/12/31 17.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俟正式簽約後另行公告。 18.委託代收存款機構:俟正式簽約後另行公告。 19.委託存儲款項機構:俟正式簽約後另行公告。 20.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現金增資發行甲種特別股業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11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372502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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