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104年2月4日公布,銀行辦理工業區土地抵押貸款應訂定自律規範
為避免借款人利用銀行資金炒作工業區土地,本行於102年12月23日邀請8家主要銀行,請其配合採行自律措施,多數本國銀行已配合實施,授信條件亦趨審慎。
依據行政院核定之「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有關運用金融工具活化工業區土地利用乙節,本行於2月4日邀集經濟部工業局、金管會銀行局及檢查局、財政部國庫署、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等相關機關及10家主要承辦銀行開會研商,獲致共識如下:
一、經濟部工業局提供清查閒置工業區土地名單(係指閒置3年以上未辦理開發興建之工業區土地,截至103年底,土地面積計812公頃;工業局每半年更新一次土地名單),送交聯徵中心完成建檔。銀行辦理工業區土地抵押貸款,應先向聯徵中心查詢,如該抵押土地屬閒置土地名單者,貸款條件按下列原則辦理:
(一)舊貸續貸或轉貸案件:若未動工興建,貸款成數應比照本行對「未動工興建」之土地抵押貸款規定(最高5.5成)辦理;貸款成數超過5.5成者,承貸銀行應逐步收回貸款金額並提高貸款利率。
(二)新承做貸款案件:應徵提興建或開發計畫,並落實貸後覆審;未依計畫興建或開發者,貸款成數應比照本行對「未動工興建」之土地抵押貸款規定(最高5.5成)辦理。
二、以其他工業區土地(非屬上開閒置工業區土地)抵押貸款者,應持續落實本行102年12月23日發布之自律措施,包括請借款人檢附興建或開發計畫並切結動工,以及切實辦理貸後覆審工作等。
本行籲請全體銀行應將上開貸款原則訂定自律規範,並納入授信內規,金融主管機關並將就本項貸款項目列入金融檢查重點,以避免工業區土地囤積及炒作,並協助我國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