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元月起實施之金融新措施
一、調降個人旅行平安保險費率標準:鑑於近年產、壽險業承保之個人旅行平安保險實際經驗平穩,為使該等經驗能適度合理反映於商品保險費率,101年11月9日發布自102年起將個人旅行平安保險意外死亡及殘廢、意外醫療等給付之費率標準全面調降為現行費率標準之83%。實施日期:102.1.1
二、證券商及期貨商提撥保護基金滿10年者,暫時停止提撥: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8條第2、3項,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證券商及期貨商依該法規定提撥保護基金滿10年者,暫時停止提撥;提撥保護基金未滿10年者,則依現行提撥比率或金額繼續提撥至滿10年後,暫時停止提撥。實施日期:102.1.1
三、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年費及服務費收取標準變動:自102年1月1日起調整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年費及服務費收取標準,將現行「營業收入基礎年費」修正為「年費」,其比例由八分之三調高為八分之五;將「爭議案件基礎年費」修正為「服務費」,其比例由八分之五調降為八分之三,並刪除現行按成立調處案件及評議決定案件逐案收費規定。各金融機構服務費之收費方式變更為以前一年度各金融服務業之各種屬性之爭議案件件數、案件屬性、權重等計算之數額所占全體金融服務業計算之數額,按比例收取。實施日期:102.1.1
四、配合巴塞爾資本協定(BASEL Ⅲ),修正銀行資本適足性相關規定,自102年1月1日施行:因應巴塞爾資本協定三(Basel Ⅲ)將自102年1月1日施行,為使本國銀行資本適足率之計算能與國際一致及強化其資本工具吸收損失之能力,修正「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及其計算方法說明,明定自108年起銀行普通股權益比率不得低於7%、第一類資本比率不得低於8.5%及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10.5%,並訂定銀行於過渡期間內(102年至107年)上開三項比率之最低要求、增訂銀行應計算及申報槓桿比率、增訂資本調整項目及修正非普通股權益之其他資本工具應符合之條件等規定,以強化銀行之資本適足性及其風險承擔能力。實施日期:102.1.1
五、實施「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第八期):為配合黃金十年金融發展有關協助中小企業穩定發展政策,營造有利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1. 102年將持續實施「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擬訂中小企業放款餘額之預期成長目標為新臺幣2千3百億元,並配合本方案提供相關獎勵措施。
2.鼓勵銀行擇定承作中小企業融資較高之分行,設置中小企業融資諮詢窗口,以就近提供中小企業更有效率之融資服務。實施日期:102.1.1
六、調降102年壽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金管會依過去一年來各幣別公債市場利率資料所試算之結果,並綜合衡酌當前全球經濟發展趨勢,我國壽險業清償能力及未來業務發展健全性,經評估後將繳費期間未達6年之保險商品之責任準備金利率依不同之負債存續期間及繳費期間酌予調降1至2碼、外幣保單之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予以調降,美元保單調降3至4碼、澳幣保單1至3碼、歐元保單則為2至3碼。實施日期:102.1.1
七、自102年1月1日起,人身保險業不動產增值利益特別準備金得優先補足有效契約責任準備,若有剩餘得分年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為逐步強化壽險業準備金及清償能力,督促壽險業者應依規定之有效契約負債公平價值評估責任準備金,並自102年1月1日起配合IFRSs制度適用,就有效契約責任準備依公平價值計算後所不足之部分,人身保險業所提存之不動產增值利益特別準備得優先彌補;並得將該剩餘之80%於首年度或分5年收回並提列至股東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並限制其分配。實施日期:102.1.1
八、營業收入達3億元以上之保經代公司應於102年開始辦理內稽內控制度:依「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規定,年度營業收入達新臺幣3億元以上之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應於101年底前完成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之建置,並於102年開始實施,有助於強化保經代公司之監理,以達到保障消費者之目的。實施日期:102.1.1
九、上市(櫃) 、興櫃公司及主要金融業依IFRSs編製財務報告:依金管會採用IFRSs之推動架構,第一階段企業【上市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及金管會主管之金融業(不含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應自102年開始依IFRSs編製財務報告。實施日期:102.1.1
十、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第1季、第2季及第3季財務報告應於各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申報:為有效提升企業資訊揭露之品質與效率,並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採用,規範自102會計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第1季、第2季及第3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實施日期:102.1.1
十一、興櫃交易新制自102年1月7日起實施:為強化興櫃市場推薦證券商功能,自102年1月7日起實施興櫃交易新制,重點包括委託單分配改採最佳報價優先分配原則、取消指定單、適度放寬系統外議價交易之金額達500萬元以上交易、依價格級距分別訂定之最低報價數量、建立對推薦證券商之缺失記點機制及罰則等。實施日期:102.1.7
十二、調降機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自102年3月1日起將調降各類機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調降金額界於10元至15元之間,機車整體總保費平均調降1.3%、汽車總保費維持不變。實施日期:102.3.1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