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冠:藍新科技董事會追認修正113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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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8)智冠-代子公司藍新科技(股)公司公告董事會追認修正113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3/08/22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5/29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代子公司藍新科技(股)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修訂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辦法 (2)第二條與第四條修訂前條文如下: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年內發行,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四、認股權人: 以認股資格基準日之全職正式員工及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為限。 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但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數量。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主管機關要求,修正113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2)第二條與第四條修訂後條文如下: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二年內發行,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四、認股權人: 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以認股資格基準日任職本公司及其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係指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七○一二一○六八號函釋規定;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之。 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訂定分配標準或原則,由董事長核定後,依據下列程序處理: (一)本公司設立薪資報酬委員會後,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從屬公司員工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公司董事身分者,亦須比照前述程序,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本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後,屬本條第一項所述以外之本公司及從屬公司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本公司設立薪資報酬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前,應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但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數量。 依募發準則第六十條之九規定:「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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