錸寶:來穎科技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30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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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4)錸寶-代子公司來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擬發行112年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11/17 2.發行期間:於來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來穎)董事會通過之日起三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來穎員工為限。 (2)實際得為認股權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依員工之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之。惟任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1%)。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普通股壹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300,000股。 7.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若當時每股淨值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實際價格由董事長決定。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經來穎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自授予之日起算)為三年,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尚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時程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一年 50% 屆滿二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來穎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含自願離職、免職與解僱):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不再享有認股辦法之權利。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死亡: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者: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6)轉任關係企業: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其權利義務與公司在職員工相同。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轉任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7)留職停薪:凡經來穎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時程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合併留職停薪之期間計算仍不得逾本條第二項之三年存續期間為限。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來穎得以重新發行。 12.履約方式:以來穎發行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來穎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來穎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 +(每股繳款金額 ×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淨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上述公式之「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其每股繳款金額為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上市(櫃)後,每股繳款金額應以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 (4)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以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來穎普通股平均收盤價。若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來穎股票仍未上市櫃,則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之每股淨值。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6)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或公司股票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合併契約、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因非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之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 數)。 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扣除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淨值之比率)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外,得依認股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來穎之財會單位提出申請。 (1)當年度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自寄發召集董事會決議當年度之無償配股與現金股息基準日之通知前一日起至無償配股與現金配息基準日(以較晚者)之期間。 (3)自寄發召集董事會決議當年度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之通知前一日起至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之期間。 (4)自寄發召集董事會決議當年度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之通知前一日起至減資基準日前一日止之期間。 (5)自寄發召集董事會決定當年度合併基準日之通知前一日起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之期間;或寄發召集董事會決定當年度分割基準日之通知前一日起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之期間。 (二)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指定期間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權,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該次認股權利。 (三)公司於收足股款後,指示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登載於股東名簿。 (四)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發放普通股股票。 (五)公司將每年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依認股辦法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其權利義務與來穎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數量、認股權行使、認股繳款、交付股票等事宜之相關手續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1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認股辦法若有修改時亦需送董事會通過後執行。 (二)認股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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