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纖董事會通過簡易合併金邦格興業,合併基準日6/20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1718)中纖-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與金邦格興業有限公司之簡易合併案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合併 2.事實發生日:111/6/13 3.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名稱:本公司(存續公司) 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金邦格興業有限公司(消滅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是 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為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99.53%之被投資公司,基於集團組織調整,依「企業併購法」第19條規定之方式合併,對原股東權益並無影響。 7.併購目的:為精簡集團組織架構、整合資源提升管理效能。 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集團營運資源之整合運用並簡化投資架構,節省管理維運成本。 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本案係為組織架構調整,故對本公司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無影響。 10.併購後續處理方式,包括支付併購對價之時間及方法等:合併對價之訂定係以中華民國110年12月31日之金邦格財務報表為基礎,並考量未來業務發展及營運績效等因素暨參酌獨立專家出具之價格合理性意見書訂定之,即以公司淨值208,865,829元為合併對價,實際支付對象將以合併基準日當時金邦格之股東名簿為準。 11.併購之對價種類及資金來源:本公司以現金為對價,購入合併基準日當時金邦格之股東名簿為準之出資額,資金來源為自有資金。 12.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本次合併係以現金為對價,並無發行新股之情事。 13.本次交易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14.會計師或律師事務所名稱或證券承銷商公司名稱:品佑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5.會計師或律師姓名:林秀戀 16.會計師或律師開業證書字號:北市會證字第2647號 17.獨立專家就本次併購換股比例、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意見書內容 (一、包含公開收購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國際慣用之市價法、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二、被收購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三、公開收購價格若參考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應說明該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四、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若係以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之資產或股份為擔保者,應說明對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財務業務健全性之影響評估):本交易性質屬集團內組織調整,依資產法及股價淨值比較法評估,金邦格公司淨值介於兩者之間,且與平均數相近,應屬合理。 18.預定完成日程:擬訂民國111年6月20日為合併基準日。 19.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二):自合併基準日起,金邦格之資產、負債、截至合併基準日仍為有效之一切權利義務,統由本公司概括承受。 20.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三): (1)中國人造纖維主要業務為乙二醇等石油化學工業產品及人造纖維等相關產品之製造、加工與買賣。 (2)金邦格主要經營不動產開發相關業務。 21.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不適用 22.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無 23.併購完成後之計畫(包含一、繼續經營公司業務之意願及計畫內容。二、是否發生解散、下市(櫃)、重大變更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務及生產,或其他任何影響公司股東權益之重大事項):本案係為組織架構調整,故對原股東權益並無影響。 2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25.其他與併購相關之重大事項:無 26.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 27.併購交易中涉及利害關係董事資訊(自然人董事姓名或法人董事名稱暨其代表人姓名、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或預計投資其他參加併購公司之方式、持股比率、交易價格、是否參與併購公司之經營及其他投資條件等情形)、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無 28.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否 29.營運模式變更說明(註四):不適用 30.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註五):不適用 31.資金來源(註五):自有資金 32.其他敘明事項(註六):無 註二、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註三: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 註四:倘涉營運模式變更,請於欄位敘明包括營業範圍變更、產品線擴充/縮減、製程調整、產業水平/垂直整合,或其他涉及營運架構調整事項。 註五:非屬私募資金用以併購案件者,得填寫不適用。 註六:若本案成就前,尚需經國內、外主管機關(如:投審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反壟斷局或其他單位)核准或許可者,應予敘明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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