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鼎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不超過3500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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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1)富鼎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2/24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辦理私募普通股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應募人之選擇將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與「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3條規定辦理之。應募人為策性投資人,以強化公司營運所需技術或業務之策略性投資人為限。洽定應募人之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會全權授權董事會為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於發行股數不超過35,000仟股額度內。 5.得私募額度:預計私募普通股35,000仟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一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普通股發行價格之訂定,擬以不低於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參考價格)較高者之八成訂定之: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依前述訂價依據,視日後市場狀況決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及償還銀行借款。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本公司為衡量市場狀況,募集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發行成本及與公開募集相較,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方式,爰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私募普通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 10.實際定價日:尚未發行。 11.參考價格:尚未發行。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發行。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行賣出。本公司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向台灣證券交易所申請核發符合上市標準之同意函,後續向主管機關申報補報公開發行 及申請上市交易事宜。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價格、股數、發行條件、計畫項目、募集金額、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及辦理,未來如因主管機關要求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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