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公司提告董事劉偉龍、刑警林榮政事宜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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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泰山泰山提告董事劉偉龍、刑警林榮政事宜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董事劉偉龍及刑警林榮政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北地檢署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不適用 4.事實發生日:112/05/0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有關泰山企業(1218)於112年4月20日召開審計委員會期間,龍邦(2514)市場派代表之董事劉偉龍竟目無法紀,以誣告他人犯恐嚇罪為幌,偕同刑事警察局隊長林榮政,率領大批員警違法進入並搜索泰山企業(1218),且帶走公司獨立董事杜英達,導致議事中斷,致同日董事會亦無法完成股東盈餘分派案、委任經理人員工酬勞發放建議案及相關議案審查,影響股東權益甚鉅,特此提出告訴及告發。 6.處理過程:赴台北地檢署正式向劉偉龍及刑警林榮政提告及委任律師進行後續程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評估中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遵循法令以確保本公司穩定經營,俾維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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