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通過對國壽等未依規定時限公告資產重分類資訊,違反證交法之裁罰處分案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通過對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人壽)、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未依規定時限公告資產重分類資訊,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裁罰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11年12月2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南山人壽、國泰人壽、台灣人壽、新光人壽及中國人壽為行為之負責人。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第178條第1項第4款、第179條第1項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處分結果:南山人壽、國泰人壽、台灣人壽、新光人壽及中國人壽等5家壽險業者,已決定變更管理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核屬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對公司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應依規定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惟查南山人壽迄未依規定辦理公告,而國泰人壽、台灣人壽、新光人壽及中國人壽等4家壽險公司則有延遲公告情事,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規定,衡酌違失情節輕重,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對南山人壽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並對國泰人壽、台灣人壽、新光人壽及中國人壽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各72萬元。
金管會重申資訊公開之即時性、正確性及完整性,為奠定資本市場公開、透明及有效運作之重要基石,為保障投資,公開發行公司應落實證券交易法資訊公開之作為義務,妥適評估應公告事項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可能影響,於規定時限內在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充分揭露攸關投資人決策之相關資訊,降低資訊落差,以維護股東及投資人權益。(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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