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晶投控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上限1000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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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3)新晶投控-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2/29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等相關法令規定 (2)目前公司擬內部應募人資料如下,實際得認購股數於確定外部應募人後再行訂定。 應募人 與公司關係 資三德 本公司董事長 游淮澤 本公司董事 4.私募股數或張數:10,000仟股額度內,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一年內分二次發行。 5.得私募額度:10,000仟股額度內,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一年內分二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之參考價格依定價日前一、三、五日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與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實際發行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之八成。 (2)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3)前述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故應屬合理。 (4)暫定私募價格:以本次董事會前三十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計算為24.52元為參考價,暫定私募價格為20元。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公司預計分兩次辦理,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分別說明如下 (1)第一次:募得資金將用於建置太陽能電廠或充實營運資金,預計可強化公司競爭力,提升營運動能,對公司經營之穩定性及股東權益有其正面助益。 (2)第二次:募得資金將用於建置太陽能電廠或充實營運資金,預計可強化公司競爭力,提升營運動能,對公司經營之穩定性及股東權益有其正面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為掌握募集資金之時效性,於最短期限內取得長期資金,及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實際需求,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確保公司與策略投資人之長期合作關係,故擬透過私募方式向特定人籌資。因應產業發展趨勢及公司營運需要,因私募作業具有迅速簡便的特性,較易於短期內取得所需資金並符合投資夥伴安排,因此擬採用私募方式辦理現金發行新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11.參考價格: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之參考價格依定價日前一、三、五日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與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私募之普通股於發行後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對象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於發行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先取具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核發符合上市或上櫃標準之同意函,向主管機關補辦本次私募普通股公開發行後申請上市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有關本案之私募發行股數、發行價格、發行條件、募集金額或其他相關事宜等,將以股東會決議及主管機關核准做為最後定案之依據,日後如遇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核定修正、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因素變更而修正時,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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