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基醫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海外或國內轉換債,普通股額度不超過6,637仟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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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6)明基醫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海外或國內轉換公司債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3/07 2.公司債名稱:私募海外或國內轉換公債。 3.發行總額: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普通股不超過6,637仟股額度內,視市場環境及公司需求,擇適當時機與籌資工具,依相關法令及以下籌資方式之辦理原則,擇一或以搭配之方式辦理。若以私募方式辦理海外或國內轉換公司債(下稱「轉換公司債」)時,私募轉換公司債得轉換之普通股股數應於前述6,637仟股範圍內依私募當時之轉換價格計算之。 4.每張面額: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5.發行價格:發行價格不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 6.發行期間: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7.發行利率: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8.擔保品之種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不適用。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本次籌措之資金預計用於充實營運資金、健全財務結構、海外購料或支應其他因應本公司長期發展之資金需求等一項或多項用途。 10.公司債受託人:不適用。 11.發行保證人:不適用。 12.代理還本付息機構:不適用。 13.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價格及轉換辦法:不適用。 14.賣回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15.買回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9.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2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有價證券,授權董事會得自私募交付日起滿三年後,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核發符合上櫃標準之同意函,後續並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上櫃交易事宜。本次所發行或私募之普通股(含私募轉換公司債換發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原有普通股股份相同。 (2)若為因應市場變化以低於面額發行,而未採用其他籌資方式之原因與其合理性:主要係基於公司穩健經營及財務結構安全性之考量,採用股權相關之籌資工具較其他純負債性質之方式 適宜。若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及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等方式籌措資金,除無負債之利息支出,降低公司財務風險外,亦可立即改善公司財務結構及增加公司財務調度之彈性;而私募海外或國內轉換公司債,若投資人將債券轉換為股權,將可改善公司財務結構,並有利公司長遠之發展,故本次股權相關之籌資工具應有其合理性。若有每股價格及轉換價格低於面額之情形,預期將造成公司帳面資本公積或保留盈餘減少,將於日後視實際營運狀況彌補之,另將依主管機關規定訂定發行價格及轉換價格,於增資效益顯現後,公司財務結構將有效改善,有利公司長期發展,對股東權益應尚無不利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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