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味鄉:公司前董事長陳文南等因違反證交法等情事,業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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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0)富味鄉-補充說明媒體報導
1.傳播媒體名稱:自由時報、聯合新聞網等電子媒體報導 2.報導日期:110/10/18 3.報導內容: 「......高院更二審……改判陳文南2年,緩刑5年,陳瑞禮判刑1年9月,緩刑4年,林秀蓉判刑1年7月,緩刑3年,並各向公庫各支付1000萬元,700萬及50萬元,須接受法治教育課程,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至於更二審認定富鼎公司因本案減省費用1999萬元,因此將沒收犯罪所得酌減為1999萬4492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 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此部分『參與人沒收』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1)本公司前董事長陳文南、前董事陳瑞禮及前執行副總林秀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情事,業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2)最高法院判決原判決關於富鼎產業之沒收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本案判決尚未確定,後續如有更新判決,將另行重訊公告,未來俟判決確定後,雙方依和解協議履行之。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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