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金澄清「台新銀負責人 私設公司標信用卡系統」報導內容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2887)台新金-台新金控代子公司台新銀行澄清媒體報導
1.事實發生日:113/10/15 2.公司名稱:台新銀行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鏡週刊等 6.報導內容:關於「負責人私設公司標信用卡系統...」乙案 7.發生緣由:113/10/15鏡週刊等報導 8.因應措施:本案早經司法機關調查且查無不法,行政流程所涉內控缺失亦已完成改善,其餘報導內容純屬媒體臆測,相關訊息應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訊息為主,特此澄清。 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經貿聯網(股)公司成立於2000年,為服務台灣銀行、第一銀行、土地銀行、彰化銀行、凱基銀行、連線銀行、陽信銀行、台中商業銀行、元大銀行等十多家國內銀行之信用卡及支付系統公司。當年主管機關開放銀行轉投資非核心業務,彼時台新信用卡急需系統支援業務發展,因此與花旗銀行出身的專業人才共同成立該公司,所有申請的程序皆依照規定,由董事會通過後報送主管機關,甚至首任董事長為台新銀行派任。之後隨著主管機關政策改變,因此只好配合政策出清持股。經貿聯網(股)公司一直是銀行重要的資訊策略夥伴,銀行與其往來皆係以關係人交易規格來處理。 二、11年前(2013)台新銀行遭行政裁罰新臺幣600萬元,主要是辦理信用卡業務資訊系統暨資料處理委外及資訊設備採購作業,未建立相關完善的風險管控及緊急應變措施等內控制度。該缺失改善業已完成並呈報金管會同意結案。 三、至於信用卡資訊系統委外乙事,雖經金管會移送地檢署偵辦,然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確認並無不利台新銀行,故2016年已做出不起訴處分確定。 四、針對鏡週刊以金管會2013年裁罰懲處內稽內控缺失600萬元罰款,影射銀行董事長與經貿聯網(股)公司有不當的業務往來關係之報導,本公司重申相關合約與採購程序及支付費用皆符合公司規定,並非報導所指私設公司掏空台新銀行。特此聲明,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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