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銀參股國內金融機構,金管會重申四令
精實新聞 2013-09-02 07:37:40 記者 蕭燕翔 報導 陸銀參股金融機構再度引起市場關注;金管會重申四點基本原則,包括與陸銀參股投資需經董事會通過、在最高投資比率內各金融機構可依自身情況商訂參股比率、陸銀參股限定須發行新股,及陸銀申請參股檢具文件須報經金管會核准。
金管會表示,因大陸台商需要國銀前往當地提供融資服務,為爭取國銀前往大陸服務當地台商,在對等開放原則下,難以僅要求對方開放市場,因此兩岸服貿協議在「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的前提下,對陸銀參股本國金融機構部分,予以放寬。
金管會表示,根據該協議,單一陸銀投資我國上市櫃銀行及金控的持股比率提高至10% (加計QDII不得逾15%);單一陸銀投資我國未上市櫃銀行及金控投資比率提高至15%;單一陸銀投資金控子銀行比率可達20%。
不過,金管會也強調四點參股原則,包括陸銀參股投資是屬策略聯盟,需經各公司董事會通過,未來與陸銀參股合作有關的約定、參股比率、業務開展等可由董事會綜合考量。
第二,在法定最高投資比率內,各金融機構可依自身情況於控制範圍內與陸銀商定參股比率。
另外,為厚植金融機構資本,陸銀參股限定須發行新股,尚不得以公開收購方式進行投資。
最後陸銀申請參股應檢具董事會議事錄及參股投資協議等文件,報經金管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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