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東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時負責人罰鍰48萬元
處牧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3年6月1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牧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牧東公司)為行為時負責人陳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牧東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公告申報112年度及113年第1季財務報告,經本會處予罰鍰,並限期補行公告,惟屆期仍未辦理。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牧東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時負責人罰鍰新臺幣48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