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家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61,694,120股案,應募人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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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4)網家-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10/2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擬洽定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投資人之身分作為本次私募案之應募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61,694,120股。 5.得私募額度:總發行普通股數不超過61,694,120股為限,並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參考價格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i)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 (ii)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本次私募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當時市場狀況、客觀條件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之。 (3)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尚不致影響股東權益,且係遵循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其訂定方式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本公司營運資金、提升本公司業務發展。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與公開募集相較,考量實際籌資市場狀況掌握不易,為確保增資之可行性、籌資之時效性及便利性,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透過私募方式辦理增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 11.參考價格: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之普通股除於交付日後三年內,其轉讓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辦理外,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本次私募股票擬授權董事會,於交付滿三年後依據證券交易法及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董事會授權本公司董事長、獨立董事及/或其指定之人,根據法令所規定之權責,全權辦理並代表本公司簽署及商議有關本次私募計畫之具體交易條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本次私募所需事宜(包括但不限於簽署本次私募之契約等交易文件)。 (2)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定價日、實際發行價格、發行股數、發行條件、私募總金額、增資基準日、資金運用計畫、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 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得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3)為配合本次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擬提請股東會授權本公司董事長、獨立董事及/或其指定之人,根據法令所規定之權責,全權辦理並代表本公司簽署及商議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所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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