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證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遭處糾正及48萬元罰鍰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1年1月18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5條及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富邦證券受理銀髮族客戶權證申購作業未留存客戶電話委託下單之錄音紀錄,致無法充分確認客戶是否符合專業投資人資格,審查作業未盡注意、對未簽訂書面推介契約之專業投資人或年齡70歲以上之非專業投資人有以電話聯繫推介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有業務人員受理非客戶本人且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電話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受理客戶第三級申訴案未啟動客訴處理小組機制且未留存不啟動之判斷標準紀錄,顯示富邦證券對於人員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及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等相關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65條規定對富邦證券予以糾正處分,及依同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併處新臺幣48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