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遠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合計遭處110萬元罰鍰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3年10月7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遠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8條第5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於112年10月5日至10月24日對宏遠證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該公司有受理客戶以手機LINE之非屬法令規範之電子式交易型態、未依規定落實當日沖銷交易額度之風險控管作業、未確實辦理對證券發行人交付有關委託人權益變更事項之通知、未確實辦理個人資料盤點作業,並定期提出自我評估報告,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及辦理客戶審查及風險評估作業,對於來自高風險國家及符合所訂客戶風險等級評估表「負面訊息(含關聯人)」風險因素之客戶,未評估為高風險,核已違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五、處分結果:分別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及洗錢防制法第8條第5項之規定,處宏遠證券新臺幣60萬元及50萬元之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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