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華藥董事會決議110年第2次私募663.1萬股案,每股235元、基準日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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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6)藥華藥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110年第2次私募普通股之定價暨增資基準日等相關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12/2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應募人之選擇方式:私募之應募對象選擇方式: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1 年 6月 13 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函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2)參與本次私募之應募人名單及與本公司之關係: <1>中國第一鋼纜廠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東 <2>玉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東 <3>黃杏珠:本公司股東 <4>李旭峰:本公司股東 <5>邱奕傑:本公司股東 <6>陳俊雄:本公司股東 <7>邱美蘭:本公司股東 <8>廖平南:本公司股東 <9>黃麗真:本公司股東 <10>陳恩翊:本公司股東 <11>王暄惠:本公司股東 <12>陳麗雯:本公司股東 <13>羅建明:本公司股東 <14>陳盈如:本公司股東 <15>陳玉馨:本公司股東 <16>余瑞玉:本公司股東 <17>郭來福:本公司股東 <18>楊月秋:本公司股東 <19>陳能森:本公司股東 <20>闕秀玲:本公司股東 <21>許景然:本公司股東 <22>蘇冠宇:本公司股東 <23>游橫直:本公司股東 <24>陳茂堂:本公司股東 <25>田美莉:本公司股東 <26>洪忠:本公司股東 <27>金金節能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無 <28>鍾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無 <29>魏建權:無 <30>郭盈志:無 <31>張學舜:無 <32>陳妤鎔:無 <33>王慶棟:無 <34>張鈞甯:無 <35>卓伯源:無 4.私募股數或張數:6,631,000股普通股。 5.得私募額度:依本公司110年08月05日股東常會決議,於普通股不超過50,000,000股額度內,視市場環境及公司資金狀況,擇適當時機與籌資工具,海外存託憑證及/或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及/或私募海外或國內轉換公司債擇一或以搭配之方式辦理,於股東會決議本案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最多不超過5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A.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認股價格之訂定,以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與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平均每股股價,較高者為參考價格。 (2)本次私募普通股認股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依據。 B.茲以本次董事會召開日期110年12月23日為定價日,以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分別為301元、293.7元、316.8元,擇前3日之收盤均價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293.7元為基準;另以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243元為基準,取上述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訂為參考價格,故本次私募之參考價格為293.7元;經綜合考量後,訂定235元為本次實際私募價格,為參考價格之80.01%,不低於股東常會決議參考價格之八成。 C.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之訂定係以本公司於集中交易市場普通股之一段時間收盤均價為參考依據,故本次私募價格訂定方式及條件符合法令規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次籌措之資金預計用於充實營運資金、健全財務結構及/或進行新藥研發及/或轉投資及/或購置固定資產及/或支應其他因應本公司長期發展之資金需求等一項或多項用途。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私募方式相對具時效性與便利性等因素,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應募人間之長期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因此以私募方式辦理具有必要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10/12/23 11.參考價格:293.7元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235元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普通股除符合特定情形外,不得自由轉讓。於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或劃撥日起滿三年後始得自由轉讓,並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規定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股款繳納期間為110年12月23日至110年12月29日。 (2)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增資基準日為110年12月30日。 (3)實際私募對象及認購股數視繳款情形而定,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4)為配合本次私募普通股,擬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之契約或文件及辦理一切相關事宜,如有未盡事宜及因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而有所變更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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