鈞泰董事會通過111年度第1次私募普通股案,不超過1000萬股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6131)鈞泰-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111年度第一次私募普通股案
1.事實發生日:111/06/24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為因應本公司充實營運資金,擬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預計私募普通股總額不超過1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之普通股新股,預計增加實收資本額總額不超過新台幣1億元。並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二、本次私募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說明如下: (一)特定人選擇方式: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 0910003455號函及110年3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350235號令修正之「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等相關函令規定之應募人資格為限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2.擬應募人名單與公司之關係說明如下: (1)焦軒華:為財務及策略性投資人。可支持公司改善營運及財務結構,並可協助本公司提高競爭力、擴大市場等效益,對公司未來營運成長預期將有相當程度之貢獻,故本次私募之應募人為財務及策略性投資人實有其必要性。 (二)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1.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基於穩定公司股權結構與衡量市場現況,並考量募集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及發行成本,在與公開募集相較下,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特定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且限制轉讓可有助於公司穩定經營,爰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私募普通股。 2.私募股數或張數:私募額度以不超過10,000仟股之普通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不超過新台幣100,000仟元為限。發行總數以不超過10,000仟股之普通股額度內,並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 3.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本公司將視市場及洽特定人之狀況,於股東會決議本案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辦理,各分次私募募集資金擬用於充實營運資金及因應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各次私募預計將有強化公司競爭力、提升營運效能及強化財務結構之效益,對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 (三)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2條之規定,未上市(櫃)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以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為參考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不低於參考價格八成之標準,視市場狀況、客觀條件及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決定實際發行價格。前述參考價格及實際發行價格之制訂,以及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之轉讓限制來看,私募價格訂定應具合理性。 2.本公司因累積虧損致每股淨值低於股票面額,為考量得以順利募得資金,以利公司長遠發展,發行價格低於普通股面額應屬合理,且各項私募有價證券之發行價格均係依照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辦理。惟如因此造成累積虧損增加,該虧損將依公司後續之營運狀況以盈餘、資本公積或由減資等方式彌補之。 3.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4.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三、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之規定,本公司私募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補辦公開發行。 四、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發行價格、股數、發行條件、私募總金額、特定人之選擇,增資基準日、資金運用計畫、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得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二)本次私募之有價證券之相關限制,悉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及主管機關相關法令函釋辦理。 (三)為配合本次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所需事宜。 (四)本次私募普通股案,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一年內一次或分次辦理,嗣後如無法於期限內辦理完成私募事宜,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期限屆滿前召開董事會討論不繼續私募,並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比照重大訊息辦理資訊公開。 (五)上述未盡事宜,授權董事長依法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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