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證券投資顧問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遭處罰鍰60萬元及糾正
美好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違規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13年9月2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美好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4項、第102條及第111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公司與客戶簽訂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約定提供商業地產研究報告,惟查所提供客戶之商業地產研究報告並無REITs等有價證券相關標的之顧問內容,經核前揭契約及所服務之顧問標的為不動產,非屬有價證券,公司有從事未經本會核准之業務,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4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並依同法第102條規定,予以糾正。(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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