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鎂鑫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私募普通股上限1千萬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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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7)華鎂鑫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私募普通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14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一)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及原財政部證期會91年6月13日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二)本公司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擬於發行股數不超過10,000,000股額度內,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最多不超過3次)辦理。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10,000,000股額度內,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一)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參考價格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 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二)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除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外,另考量私募有價證券自交付日起三年內,其轉讓對象及數量均有限制,且交付未滿三年不得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上櫃,故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一)充實營運資金。 (二)引進策略性投資人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籌募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發行成本及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實際需求;而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有價證券。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未訂。 11.參考價格:未訂。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未訂。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除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對象外,本次私募之普通股自交付日起三年內受限不得轉讓,並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起滿三年後,若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始可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股票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相關事宜。 (二)本案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發行價格、發行股數、募集金額、計畫項目、預定資金運用進度、預定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宜等,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及公司營運需求訂定之。嗣後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或法令之改變須變更或修正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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