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益鼎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減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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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0)金益鼎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減資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3/24 2.減資緣由:本公司為活化投資人之資金運用,並期藉由調整資本結構以提升股東權益報酬率,擬辦理現金減資退還股東股款。 3.減資金額:239,855,320元 4.消除股份:23,985,532股 5.減資比率:20% 6.減資後股本:959,421,280元 7.預定股東會日期:111/06/27 8.預計減資新股上櫃後之上櫃普通股股數:95,942,128股(上櫃普通股80,869,328股,私募普通股15,072,800股) 9.預計減資新股上櫃後之上櫃普通股股數占已發行普通股比率(減資後上櫃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84.29% 10.前二項預計減資後上櫃普通股股數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1.減資基準日:本案經股東會通過並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長訂定減資基準日與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等相關事宜。 12.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依「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原普通股每仟股換發800股(每仟股減少200股),減資後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停止過戶日前5日起至停止過戶日前一日止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整股之登記,未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壹股之畸零股份或逾期未辦理者,依面額改發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畸零股份則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之。 (2)本次減資案經股東會通過並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長訂定減資基準日與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等相關事宜。嗣後如因本公司股本發生變動,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股東減資比率與每股退還金額因此發生變動而需調整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3)本案如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或因應客觀環境需予變更或修正或其他未盡事宜,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辦理之。 (4)本次減資換發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並採無實體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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