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執委會與會員國消費者保護機構對20家航空業者之誤導性洗綠(greenwashing)作法採取行動
歐盟執委會與歐盟消費者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合作網絡Network of Consumer Protection Cooperation, CPC network)對20家航空業者發出信函,指出多種可能誤導性綠色聲明,並促請該些業者在30日內導正其作為,以符合歐盟消費者法規。
前揭消費者保護合作網絡關注航空業宣稱透過氣候專案或採用永續燃料,其飛機所排放之二氧化碳可被抵減,且消費者可透過支付額外費用為此作出貢獻。主管機關關切該些作為可被視為「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Unfair Commercial Practices Directive)」第5、6、7條所禁止之誤導性作為/不作為。航空公司方面尚未澄清其主張可否透過可靠的科學證據佐證。
歐盟執委會與消費者保護合作網絡指出該20家航空業者之數種可能誤導性行為,包括:
(一)讓人誤認為支付額外費用資助對環境影響較小之氣候專案或支持使用替代航空燃料,可減少或完全抵消二氧化碳排放;
(二)使用「永續航空燃料(SAF)」一詞,卻無明確說明該類燃料對環境之影響;
(三)以絕對方式使用「綠色」、「永續」或「負責任」等詞或使用其它隱含綠色之聲明;
(四)聲稱朝溫室氣體淨零排放(GHG)或任何未來環境績效前進,卻無明確且可驗證之承諾、目標與獨立監測系統;
(五)提供消費者特定航班二氧化碳排放量之計算,卻無提供足夠科學證據證明該計算可靠,亦無提供計算組成之相關資訊;
(六)提供消費者航班之二氧化碳排放量之比較,卻無提供其比較依據之足夠且正確的資訊。
歐盟執委會與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促請該些業者於30日內提供回應,概述其所建議之措施,以因應根據歐盟消費者法規對於該公司環境行銷主張所引發之關切。在收到業者答覆後,執委會將與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及航空公司召開會議,討論其所提出之解決方案,執委會亦將監督所議定變更之實施情況。若航空公司未採取必要措施處理前揭信函所述之關切,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可決定採取進一步執法行動,包括制裁。執委會及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所採取之行動,旨在藉由建立必要證據及自願性環境聲明溝通,確保航運業的商業實務符合歐盟消費者法規。(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