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益期違反期貨管理法,遭處罰鍰24萬元
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11年12月2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益期貨)。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群益期貨兼營槓桿交易商業務,未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槓桿交易商應建立及維持有效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評價及控管機制,審慎檢核商品交易報價及市價評估損益之合理性,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群益期貨新臺幣24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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